(二)大学新生入学前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已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出医疗保险期限的,终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资金筹措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2元,参保个人缴纳38元。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占在校生总数20%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超出范围部分由所在高校予以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重度残疾的学生、享受低保待遇的学生和其他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认定标准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提供符合规定的、能确认其身份的相关凭证,所在学校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含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其中:
漳州师范学院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包括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负责安排。
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四)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