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9〕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制定的《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将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我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
(四)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漳政办〔2008〕75号),实行属地管理,由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办。
二、参保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高校下设独立办学的分校、二级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也不包括外国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