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38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漳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53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383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6446.5平方米;以闽政地〔2009〕88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7519平方米,合计2396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漳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