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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城市生活垃圾生物质再生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城市生活垃圾生物质再生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40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平和县城市生活垃圾生物质再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平政文〔2009〕130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312号文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86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开普蓝生(平和)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作为平和县城市生活垃圾生物质再生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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