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管理的通知
(漳政综〔2009〕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开发区管委会停止行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夜间及午间建筑施工许可办理等4项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权。漳州、常山开发区环保审批权收归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余各开发区环保审批权统一收归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本辖区内开发区于9月底前完成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权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