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46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11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集体所有水田0.7921公顷、坑塘水面0.208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1.000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文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