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9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47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9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9〕257号)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52公顷(水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紫泥镇紫泥村集体所有水田1.5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龙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