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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漳政综〔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的通知》(漳政综〔2009〕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开发区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通知如下:
  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应设立人民防空机构,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在未设立人防管理机构之前,应指定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代替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审批人防工程,征收易地建设费,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各项工作。
  二、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分别由芗城区人民政府、龙文区人民政府行使;其它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
  三、各县(市、区)的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明确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统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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