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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方案和漳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定价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销售(采购)在交易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人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人的,经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商议的方式。
  第十三条 销售(采购)合同及条款内容在公开竞价前予以公布。竞得人中标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对销售(采购)合同条款视为认可,不签署者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竞得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向委托方支付成交货款总额的10%的合同履约金,并签订《漳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货款结算与货物移交

  第十五条 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结清货款、移交货物,逾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货物移交地点为委托方存货仓库。
  第十七条 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成交者由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扣除所产生的费用(交易服务费用)后转给委托方,作为合同履约金;未成交者于三天内按原支付方式予以退还。如在竞价过程中应价又反悔者,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八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维护场内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代表应自觉服从工作人员指导,场内不得抽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开竞价过程中主持人不解答任何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漳州市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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