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城高田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城高田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漳政地〔2009〕168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县城高田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平政文〔2009〕155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高田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方案。拟出让地块总面积6.7629公顷,其中高田地块(一)面积3.1827公顷,已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9〕104号文批准作为储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高田地块(二)面积3.5802公顷,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93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
  你县公开挂牌出让商住用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等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