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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3、各相关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已批可研的项目,只通过用地预审就开工的,视为违法用地),要迅速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形成合力,共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已经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已开工项目,相关规定要求必先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要勒令其立即停工,直至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有关的开工手续后工程方可复工;对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必须依法撤消已审批事项。对不听劝说,屡教不改的项目业主,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协调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土地执法行动,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四、责任追究
  (二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履行本部门职责,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各相关部门不履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对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同级政府主要领导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对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立案查处。
  (二十四)对土地信访量大、土地违法发案率高的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即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提出预警,责令整改;达到10%时,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列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重点对象,对其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督查,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市政府并函告相关单位,取消对其先进评选,并视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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