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林业部门负责对使用林地项目的前置审核,未获得《福建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部门初审意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对项目批办;对非法征占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水利部门负责对江河道水利设施、江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江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不得批准使用。
(十五)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用水、用电、用气手续,对违法用地在建项目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
(十六)漳州银监局负责协调漳州各银行,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等。
(十七)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
三、工作制度
(十八)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动机制,由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经常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各县(市、区) 、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早发现制度。
1、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实施动态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它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
2、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土地管理业务培训后,开展日常性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实现违法用地早发现的目标。土地协管员发现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报告,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二十)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早制止制度。
1、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发现或接报查实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了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逐级上报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发现或接报查实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