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漳政综〔2009〕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主体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公安、监察、发展改革、法制、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环保、水利、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电力、银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四)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