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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败诉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撤销或认定违法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行行政应诉半年和年终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直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如实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实行行政应诉情况和败诉案件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未依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要求出庭应诉的,或因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诉活动中所发生的诉讼费和败诉后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等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本级政府承担;
  (二)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该部门承担;
  (三)以政府名义由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该组织承担;
  (五)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委托机关承担;
  (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由其共同承担。
  行政赔偿费,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不应追偿的,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
  第三十六条 实行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答辩状,造成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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