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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答辩状;
  (二)全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含证据清单及所要证明对象的说明)、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制作存档件。
  第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如实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人员的提问进行举证、辩驳、质证,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人员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核对无误后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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