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协助其做好应诉工作;
(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呈报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并将有关材料交由本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行政执法人员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该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集团诉讼的案件;
(二)每年的第1件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含5件)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含10件)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年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第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行政机关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撰写答辩状,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证据保全及回避等事项,并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报送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定。答辩状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观点明确,针对性强,法律依据准确。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