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9〕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已于二○○九年九月三十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漳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管理,是指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错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活动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办理以本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三)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四)提出诉讼代表人人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