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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证服务大厅附属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证服务大厅附属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80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证服务大厅附属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64号)悉。经研究,同意将原经漳州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9〕79号文批准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1169.959平方米中的11141.4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办证服务大厅附属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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