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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经贸局、市人事局汇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评价表,会同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评价表进行初评。
  (三)调研
  市经贸局、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对各镇(街道)进行实地调研,并给予评价和提出评分建议。
  (四)评定
  市经贸局、市人事局根据初审情况和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成员的评价及建议,提出各镇(街道)的评价总分排名,于5月15日前形成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六、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局、市人事局书面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价总分排名前10位的镇街,确定为年度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牌匾。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09年起实施,由东莞市经贸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2009年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评分标准
  2.东莞市2009年民营经济工作指标评价表(略)
  3.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评分标准说明(略)

  附件1:
  东莞市2009年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评分标准

  根据《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制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民营经济工作情况(60分)
  (一)民营经济组织领导工作(15分)
  1. 明确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9分)
  (1)管理部门明确,职能清晰,计3分。
  (2)有专门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计3分。
  (3)在现有部门架构上增设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或有专门投诉处理机构,计3分。
  2.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3分)
  3.每年召开一次及以上全镇(街道)民营经济工作会议 (3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情况(25分)
  1.出台扶持政策并督查落实(9分)
  (1)出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5分。
  (2)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对当地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计4分。
  2.主要扶持措施(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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