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9〕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市人事局反映。
附件: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东莞市民营经济工作评价体系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03〕17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定期对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评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体系暂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评价原则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三、评价内容
(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要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发展有规划、工作有部署、落实有检查。
民营经济行政主管机构明确,配备适应民营经济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宣传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