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批发企业使用酒类随附单的通知
(东经贸〔2009〕180号)
各酒类批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82号)提出的“推进酒类随附单制度,强化酒类商品经营购销台帐的监督检查,年内全市酒类批发环节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全部使用酒类随附单,未使用的,我局将不予年审或换证。
二、企业要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方法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6〕269号)的要求,正确填写、使用随附单。
三、随附单的发放、统计工作委托市酒类行业协会开展,企业自行到协会领取随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