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的通知
(东经贸〔2009〕188号)
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8〕178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明显绩效,并按要求编制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三废”处理设施完好,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并由所在镇街经贸办加具意见);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编制目录,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2009年6月26日前报送市经贸局(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