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下达2008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9〕205号)
各有关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将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和额度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资助项目共34个,资助金额975万元(见附件1),其中: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10个,共资助466.6万元,分别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80万元;
(二)配套资助国家和省重点技改技创项目6个,共资助135万元;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0个,共资助308.4万元,按每年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服务体系建设项目8个,共资助65万元,按开展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能源材料费、资料印刷费、专家劳务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二、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配套类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分两期划拨资金,第一期按照企业实际已投入的固定资产额×资助比例给予拨付,第二期在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额核拨项目资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资助比例≥项目资助额度)或项目投资完毕后申请拨付。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7月6日前填妥《预算拨款印鉴表》(见附件2)报送市经贸局(技术进步和质量科),市经贸局收齐资料后统一送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办理请款,属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还需提交《专项资金投入进度表》(见附件3)和《专项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4),以及项目资金投入原始支出凭证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附在上述表格后面)。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经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009年年终后1个月内,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总结报送所在的镇街经贸办(一式两份),各有关镇街经贸办在收齐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市中小企业局(企业技术创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