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下达2008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东经贸〔2009〕204号)
各有关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356号),现将2008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资金资助项目和额度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资助项目共6个,其中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4个,引进技术和设备再创新项目1个,承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1个,资助10万元,共安排资助金额890.8万元(见附件1),
二、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资金的划拨方式:在项目资助额度内,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和各类项目资助比例一次性核拨项目资助金额。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7月6日前备齐以下材料报送市经贸局(技术进步和质量科),市经贸局收齐请款资料初审后统一送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复核并办理拨款:
(一)《预算拨款印鉴表》(见附件2);
(二)《专项资金投入进度表》(见附件3)和《专项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4);
(三)项目资金投入原始支出凭证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附在上述表格后面)。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操作规程》的经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用好资金,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009年年终后1个月内,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总结报送所在的镇街经贸办(一式两份),各有关镇街经贸办在收齐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地址: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联系人:梁杨阳、刘宇,联系电话:22222425,传真:22222527;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地址:南城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1楼,联系人:刘惠林、杨娜,联系电话:22831163,传真:2283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