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报商贸行业新建项目(《调整通知》第二条):
(1)新建项目可行性报告;
(2)新建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建设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4)2008年度建设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5)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6)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7.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调整通知》第三条):
(1)向国家、省申报商贸流通项目的申报材料;
(2)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批准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规格纸,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3.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二)除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贸局外,其他项目报送至各镇(街)经贸办,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会派人前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验收,具体时间和人员名单另行通知,请项目申报单位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四)经公示等有关审批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市经贸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和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dg.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邓理涛、刘文博,22222533、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刘惠林、杨娜,22831163。
附件: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