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09年8月10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详见附件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详见附件5)或《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详见附件6)。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08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08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3)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4)展会工作总结;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