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9〕230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的通知》(东经贸〔2008〕36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9年第二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贸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09年第二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第二十七条(非营利性商贸活动项目)、以及符合《调整通知》中第一条(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条(商贸行业新建项目)和第三条(国家、省资助商贸流通项目)规定,在我市2009年上半年举办非营利性商贸活动项目、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以及引进外来重点展会项目;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能有效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和行业竞争力的改造项目、能有效提升我市商贸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新建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财政相关专项资助的商贸流通项目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本批暂不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