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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8)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9)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1)-(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五)我市企业购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指自有品牌和自主专利技术)的国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外资企业项目
  1.资助要求:取得被购并企业持有的品牌或专利技术(须近3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
  2. 申报资料:
  (1)购并企业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企业购并以及取得被购并企业品牌、专利等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书、名牌产品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1)-(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可登陆市经贸局信息网查阅《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68号)
  三、申报方式
  (一)企业申报的项目一律经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初审加意见后上报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二)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但申报渠道仍按照上述(一)点的程序进行。
  四、注意事项
  (一)需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1.必须是经经贸部门按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程序审批、核准或备案。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属技术改造的项目备案手续可登陆网站 “http://61.144.19.76/jgb”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及操作方法可从备案系统登陆页面中的“申报指南”内查阅;需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企业可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执行。
  2.申报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的内容相符。
  (二)纳税凭证复印件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要求列出各类税收金额)、2008年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税凭证、其他享受政策性“免抵退”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等等(若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为电子缴税凭证等页数较多的凭证资料,企业需编好凭证页码,整理一份详细的税收凭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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