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在镇(街)政府须承诺给予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或投资引导;
3.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要报经市经贸局备案,其中项目承担机构须与市经贸局签署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向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优惠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1.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持有单位必须是受镇(街)政府委托的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2.所在镇(街)政府承诺给予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
3.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须由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组织评估、考核,报市政府审定。
(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1.项目承担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须筹集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资金;
2.项目经市经贸局确认为有利于产业园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改善环保条件、提高生产服务水平。
(五)配套资助项目
获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三、申报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1);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项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品牌建设项目
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2);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区域品牌培育实施方案;镇(街)同意资助建设的文件;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委托有关单位设计集体商标、商标注册和推广及管理等的合作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3);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报告;项目环评报告;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配套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