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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储煤场地证明、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
  (七)08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的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情况)。
  上述各项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加盖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一式两分,装订成册。
  2008年度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工作继续委托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资料、全面检查表及电子版和《煤炭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报送市能源行业协会。有关表格可到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复制,也可以登陆市经贸局网站--能源与综合利用--煤炭管理栏目(网址:http://dgetb.dg.gov.cn/)或市能源行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dgeia.com/)下载。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盛稳、欧志雯
  联系电话:22380566
  地址:市莞太路南城段23号鸿禧商业大厦(原海关斜对面)11楼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五、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200万;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自有或租赁储煤场地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煤炭批发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在1500平方米以上;
  (四)企业自有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五)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年煤炭销售量不低于2万吨,煤炭零售经营企业不低于5千吨;
  (六)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检查的各项材料完整;
  煤炭经营企业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4项以上(含4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4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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