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
(东经贸〔2009〕306号)
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粤经贸交通〔2009〕756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
2009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八)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时间
2009年9月14日-10月10日。
四、检查应报送材料
(一)2008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
主要内容:1.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2.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3.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4.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5.环保措施实施情况;6.煤炭购进量、销售量和期末库存量情况;7.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8.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9.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10.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