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补充通知
(东经贸〔2009〕3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计划”)自去年10月份实施以来,业已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调动银行机构等信贷组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增强融资支持计划的实际执行效果,更好地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进一步实施融资支持计划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融资支持计划的扶持对象,扩展到我市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一)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定义
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提供零售、批发、物流、会展等商贸流通服务或提供信息传输、数字内容、软件设计、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上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商贸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业服务名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东莞市民营企业50强、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等称号的企业;
2.承接国家、省、市重点推进和支持商贸项目的企业,包括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家电下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市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等;
3.发展和应用新型商贸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的企业,包括连锁门店达3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从事保税物流、港口开发营运、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业务的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起到明显促进带动作用或集散功能强的专业批发市场等;
4.承接国家、省、市重点推进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包括“双软认定”、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市级企业信息化培训基地、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