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三)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细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集中统一专项整治行动,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规范养犬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引导群众主动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为重点,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干部、志愿者等深入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登记,摸清社区养犬底数,做好登记造册。
(二)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对犬只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
(三)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