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海市区重点区域采石场环境治理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0〕4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确定将市区采石场治理作为环境整治的重点。现就威海市区采石场环境治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目标和原则
(一)治理范围。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环威海湾可视范围内面积较大、裸露较严重、景观性较差的88处采石场(崖体)。
(二)治理目标。到2011年,基本完成环威海湾可视范围内影响观瞻的31个采石场(崖体)的环境治理任务;到2015年基本完成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环威海湾可视范围内的57个采石场(崖体)的环境治理任务。
(三)治理原则。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多元设计、生态和谐;资源开发、景观重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二、治理内容
(一)生态恢复。对于规划为生态恢复区的采石场,要通过回填土方、理顺水系、植树造林等技术方法进行覆绿治理,逐步实现生态化、自然化。
(二)旅游休闲设施建设。结合风景旅游区开发,对采石场进行生态恢复和景观建设。采用景观设计与自然堆土复绿相结合的方法,实现生态与景观的统一。
(三)景观再造。通过景观设计与植被绿化的有机结合,形成新的景观。对有条件的采石场,可以结合土地开发整理,达到可耕、可渔、可林、可观的目标。
(四)资源开发。采取项目开发与环境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实现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结合采石场周边土地流转、山峦开发,将采石场环境治理作为项目开发的组成部分,同步建设和治理;对具备规划条件的采石场,通过调整土地使用性质,适当开发建设商务会所、休闲场所等;结合村集体或城市公益事业项目对采石场进行资源开发利用。
三、治理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恢复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结合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不同级别的废弃采石场生态恢复、资源开发与土地再利用规划,明确生态恢复区、开发性恢复区等不同区域和项目的控制性规划要求。坚持“一场一方案”原则,因地制宜地研究制订每个采石场的治理方案,根据采石场的特殊区位和环境条件,规划建设适度规模和体量的建筑、景观设施,并实施典型示范工程。
(二)建立健全治理机制
鼓励通过旅游、休闲、商业、居住以及生态农业等产业项目,带动采石场环境治理的同步实施,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社会化治理的路子。
1.项目招商,公开出让。对实行资源化开发利用的项目,通过对其区位、环境、资源、交通等条件的分析研究,确定项目开发的属性、功能、景观等方面要求,调整采石场及周边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利用性质。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项目策划、招商,把采石场环境治理与开发项目捆在一起,以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对社会出让。
2.资金扶持,先建后奖。对项目土地出让后政府收益部分,可以安排用于采石场环境治理的资金补助。开发单位在采石场及周边项目开发的同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采石场的环境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再对其进行补助。对投资较大、治理较好的工程,除返还土地出让金外,还可从政府部门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块进行奖补。
3.典型引路,重点指导。对于生态恢复性治理工程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以财政投资为主,从景观性差、最需要治理的区域入手,通过高起点规划设计和高水平建设,为采石场治理树立样板。对于资源开发性项目,实行重点突破、重点指导、重点扶持,通过典型引路,形成示范效应。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1.开发单位在进行资源开发性项目建设时,必须提交采石场环境治理规划、设计方案,确保开发项目与采石场环境治理工程的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资源性开发项目和采石场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要一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招投标、项目监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的全方位监管。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综合验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3.要搞好资源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满足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切实可行措施,统筹解决开发项目的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