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资金筹措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的分担体制。要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划和建设任务,认真研究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筹资方案,切实保障对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投入。要整合各类与校舍安全有关的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各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要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在选址、用地、环评收费等环节对校舍安全工程给予优先支持。
(三)强化管理,保证工程实施质量。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新修订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等文件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细化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工程实施中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县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跨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它重要责任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