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并完成2009年工作任务。各县区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科学制定规划方案。坚持“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原则,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每一幢校舍加固改造方案,并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上。
第三阶段(2010年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决定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设施。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关于《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5号)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并在市教育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事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各级领导联系帮建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审核、汇总下级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及项目规划;组织指导工程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建设等部门制定危房排查鉴定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现有的中小学校舍危房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鉴定,建立详细的校舍安全工程档案;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建筑勘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做好非D级危房维修加固改造方案,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建设标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积极向上级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对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指导编制工程规划。国土、公安、消防、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负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