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
(新政文[2009]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经研究,现就市辖区范围内(含高新区、小店工业区)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破产后,重组新的企业或被其他企业收购,且以现状使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处置土地:
(一)破产企业管理人委托测绘机构对拟处置的企业生产经
营性用地进行勘测定界、编制勘测定界报告和绘制宗地图。在勘测定界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并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结合土地证或其他土地权源材料、破产企业性质及土地利用现状等,规范确定土地用途。
(二)破产企业管理人持破产企业原土地证或其他土地权源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土地用途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等,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破产企业管理人持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破产企业原土地证或其他土地权源材料、拟处置宗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宗地图、拟处置宗地价格评估报告、土地解押(解封)证明材料(债权人同意先行处置土地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同意依法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裁定书等)、拟处置土地及地上房屋权属清晰无纠纷的证明材料等,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置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性用地申请。
(四)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拟订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性用地处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后,及时将批复意见函告管理人,并提出处置土地资产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破产企业管理人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法院裁定等,依法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含土地)后,将所得价款中的土地价款缴入市财政土地专户,作为竞得人应缴土地出让价款。
(六)竞得人持合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土地)证明文件(或成交确认书)等,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与其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二、企业破产后,需按照城市规划对其原生产经营性用地进行变现处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破产企业管理人委托测绘机构对拟按照城市规划变现处置的生产经营性用地进行勘测定界、编制勘测定界报告和绘制宗地图。在勘测定界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