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各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
会计法》执行情况、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内容。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公布。
联系人: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话:51808618、51808614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南京市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
(2010年度)
单位盖章
单
位
概
况 | 单位名称 | |
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书)号码 | |
社会办学许可证号码 | |
单位地址 | |
培训机构负责人姓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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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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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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