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比重和力度。从2009年起,我市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实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参与“泉州市品牌农业重点企业金奖”进行评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给予扶持。各级政府应鼓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活动,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税收减免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民个人、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费发票,按实际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三)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情况下,依法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办理征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整车运载自产鲜活农产品,包括经过分级、整理、包装的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信贷服务政策。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并简化审批手续。
(五)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和农业各种推广项目等,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现职农技人员可以参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受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确认,在合作社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可参加技术职称评定、晋升。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等各类农业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