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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09-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3.围绕做强做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针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较小、经营服务领域还不广等问题,今后几年要围绕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的带动力。一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合作社的辐射面和带动力。二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三是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贸易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发展。

  4.围绕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股金设置、工商登记,以及表决管理、盈余分配、年终盈余、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确实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农业专业协会,要加强规范指导,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具体是做到“四个有”:一是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实现发展壮大。明晰合作社的产权关系,要着重把握两点:①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是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合作社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重点是抓好“四统一”的服务体系建设:①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②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③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④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三是有合理的利益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的收入分配主要以投售量(额)为主。合作社年终盈余提取有关基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充分调动理事会人员和一般社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四是有民主的管理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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