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按照“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议题的确定
(一)拟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经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方可提交。
(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如实向会议汇报。
(三)一般事务性事项、分管副市长能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再上会议研究。
二、参会要求
(一)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为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
(二)市有关领导、各位副秘书长和与会议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列席会议人员,不得随意缺席或替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议题汇报部门、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通知时限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以便安排会议。
(四)参加讨论研究部门、单位的与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在指定地点等候。
三、议事要求
(一)议题汇报人汇报时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重点是事项现状、存在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提请解决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汇报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分钟以内,最长不超过8分钟。
(二)其他与会人员的发言应紧紧围绕议题,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不讲空话、套话,不展开分析,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发言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分钟以内,最长不超过5分钟。
四、会场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