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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三门峡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厅字〔2005〕10号等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没收违规资金并上缴国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标准,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帮助各县(市、区)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工作。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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