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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2009)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的通知
(大环发[2009]21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修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完善审批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单位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以适当方式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 当事人到窗口咨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事项,接待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当事人要求对不明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工作人员自收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起五日内向当事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一)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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