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安全监管等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制定受理举报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由县级以上安委办统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0851-6891048,传真号:0851-6826712,电子信箱:www.gzaj.gov.cn/jzxx/,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2号,邮政编码:550004。
  第七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的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查处理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各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举报事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各市(州、地)核查处理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事项。
  (二)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经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外项目);
  (二)举报瞒报谎报死亡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企业生产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由上级部门直接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由上级部门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同级安委办备案。
  (一)对安全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人民币500-2000元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