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4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
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瞒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行为人及相关内容等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受理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受理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当接受移交的部门不得拒绝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