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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订)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如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对议案的说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工作报告和专题发言,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或者其它无记名的表决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的,必须采用无记名方式。人事任免、补选、辞职、撤职、罢免等一般应当逐人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五十一条 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必须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委会在表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时,如果需要在文字上作适当修改,可以先进行表决,文字修改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章 会议通过事项的公布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执行,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名单和常委会公告等,由市新闻单位对外公布,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会议主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应汇编成常委会公报;会议审议情况应当通过常委会内部刊物及新闻媒介进行宣传。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主任会议成员对任命人员进行集体谈话。

  第五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分别以书面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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