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主任会议纪要应当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人事任免、辞职、撤职及补选
第三十条 常委会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常委会秘书长出缺时,决定是否推选代理秘书长,代理人选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
(五)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的人选;
(六)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工作机构聘请的兼职委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可以撤销下列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职务;
(二)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