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执行。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到会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到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先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事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调查。视察、检查、调查情况,一般由视察、检查、调查组组长或者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必要时,也可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初审意见的报告;不需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的,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有关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委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