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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订)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本年度上阶段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报告一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六条 向常委会提请审议议案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议题、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二)议案应当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或者联名人签署。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并由机关负责人或者联名提议案领衔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结果应向提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通报。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或者联名人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出。

  第十九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任会议或者会议主持人提出,经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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