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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修订)


  (六)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七)听取、审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常委会交办事项以及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司法行为的重大控告、申诉,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九)讨论、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讨论、决定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审议、表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等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接受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和罢免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本市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四)讨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讨论、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六)讨论、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十七)讨论、决定授予或者撤销本级地方荣誉称号;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并于会前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会议公报上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左右,召开主任会议初定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机关和部门发出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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